根据国务院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(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,2001年12月1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旅行社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,以及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)规定,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 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:(一)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,为其代理交通、游览、住宿、饮食、购物、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;(二)为我国旅游者代购、代订国内交通客票、提供行李服务;(三)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。 一、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固定的营业场所,足够的营业用房;; (二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:1、传真机、直线电话、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;2、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。 (三)有经培训并持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:1、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《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》的总经理1名;2、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《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》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;3、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。 (四)有符合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:1、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;2、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。 二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 (一)设立申请书; (二)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 (三)旅行社章程; (四)旅行社经理、副经理履历表和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规定的资格证书; (五)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、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 (六)经营场所证明; (七)经营设备情况证明。 三、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: (一)申请人(单位)按照属地原则向拟设立(注册)地市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,经初审同意后,报贵州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;
(二)贵州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收到申请书后,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: 1、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; 2、符合旅游市场需要; 3、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。 质量规范管理处对申请人(单位)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,报分管局领导审批。 四、国内旅行社审批时限: 贵州省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并由质量规范管理处通知申请人。
贵州省旅游局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《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,申请人持《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。
未取得《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的,不得从事国内旅游业务。 |